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顗
- 被上訴人
- 東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方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上訴合法要件,本件上訴人於101年9月21日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顯不合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命補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正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