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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劍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被上訴人
東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上訴合法要件,本件上訴人於101年9月21日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顯不合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命補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正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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