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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滕允潔黃國益陶亞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英芳律師
上訴人
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婷
被上訴人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被上訴人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上訴人
李祖原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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