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上訴人即附 新北市政府(即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即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