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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蘇芹英蔡政哲黃雯惠

  • 當事人
    附 新北市政府(即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1號上訴人即附 新北市政府(即新北市瑞芳區公所之承受訴訟人)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上訴人即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黎美蘭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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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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