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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梁玉芬汪智陽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訴人
楊伯綠
上訴人
孫啟峰
上訴人
藍沛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上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法定代理人
謝范秀玉
法定代理人
謝林秀華
法定代理人
涂玉枝
法定代理人
謝麗莉
法定代理人
謝金朝
法定代理人
謝進旺
法定代理人
謝村田
法定代理人
徐超材
被上訴人
謝金朝
被上訴人
謝進旺
被上訴人
謝村田
被上訴人
徐超材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被上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訴人
林鴻明
被上訴人
陳增祥
被上訴人
林鴻道
被上訴人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與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與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此有原判決附表就上訴人部分均無「應給付金額」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若干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屆期應當庭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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