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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烱燉曾錦昌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訴訟代理人
蔡介民
訴訟代理人
鄭寶堂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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