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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

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熙嫣邱璿如朱耀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明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鎮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被上訴人
SAIPEM ASIA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吉羅伯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有關永奕豐公司離場前實際施作金額等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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