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黃信銘
- 即帶被上訴人
- 弄9號4樓
- 即帶被上訴人
- 黃鴻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欣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附帶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雄
- 被上訴人
- 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雷源嘉
- 上列二被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