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群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逸弘
- 訴訟代理人
- 鄭仁哲律師
- 上訴人
- 熊恒新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樵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標題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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