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 訴 人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藤保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堂 上 訴 人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 上四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複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銘堂,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鼎公司)於102年 10月14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高銘堂,其於103年7月15日聲明由高銘堂代表上訴人萬鼎公司承受訴訟,業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