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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王聖惠呂淑玲蘇瑞華
  •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高銘堂、鈴木行雄、林聖忠

  • 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84號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 訴 人 株式會社IHI(即石川島播磨重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藤保 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堂 上 訴 人 東亞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鈴木行雄 上四人共同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複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高銘堂,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上訴人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鼎公司)於102年 10月14日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高銘堂,其於103年7月15日聲明由高銘堂代表上訴人萬鼎公司承受訴訟,業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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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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