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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蘇芹英蔡虔霖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嚴基棟

  • 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 被上訴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4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上訴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黃文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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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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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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