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嚴基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4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上訴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黃文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