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黃麗玲、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康文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 訴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 之3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