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瑋律師
- 參加人
-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至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秋貴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宏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振生
蘇銘陽
李畯陸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