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上 訴 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張藝懷律師 黃俊瑋律師 參 加 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王至德律師 被 上訴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世芳律師 受 告知人 宏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生 蘇銘陽 李畯陸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