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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2號

上訴人
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參加人
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宏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生

      蘇銘陽

      李畯陸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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