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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 原告
    郭月娥
  • 被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抗 告 人 即 相 對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代 理 人 吳宏山律師 相 對 人 即 抗 告人 郭月娥 桂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薛兆和為抗告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即明。查本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馬國維,嗣於抗告程序中之民國101年12月 11日變更為薛兆和,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茲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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