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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相對人
即抗告人
郭月娥

      桂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薛兆和為抗告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即明。查本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馬國維,嗣於抗告程序中之民國101年12月11日變更為薛兆和,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茲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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