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696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代理人
- 吳宏山律師
- 相對人
- 即抗告人
- 郭月娥
桂子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薛兆和為抗告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程序。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即明。查本件抗告人即相對人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馬國維,嗣於抗告程序中之民國101年12月11日變更為薛兆和,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茲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