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73號
- 抗告人
- 謝必育
- 相對人
- 廖雪棻原名廖雪梅.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1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2 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請求權聲請追加執行,惟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釋明相對人有於上開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之情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0 年11月8 日、100 年11月23日通知抗告人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抗告人未加以釋明。抗告人聲請執行法院調查此三家保險公司之相對人投保資料,仍應先盡其查證義務,確認相對人於此三家保險公司有投保之情事。抗告人全然未提出其初步查證相對人財產資料之相關依據,徒以其所聲請查詢者「僅少數市占率前五高且歷史悠久特定之知名保險業者」即聲請執行法院調查,顯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執行法院衡酌調查必要性,就此部分追加執行之聲請裁定無調查必要而予駁回,並無不當。乃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保險法並未明文禁止一般人壽保險、意外保險、儲蓄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之保險金,及解除保險契約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扣押及換價,故應准許扣押、換價。是抗告人本得就相對人投保之商業保險而對保險公司所得請求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僅能持執行名義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 項第8 款規定,向稅捐機關查閱債務人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其中並未有個人參加人壽保險資料。債務人個人保險契約資料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19條所規範。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並兼顧抗告人之利益及執行績效,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認有調查必要時,仍應依職權調查之。
㈡原法院未區分本件執行標的「保險金債權」之特殊性質,及由債權人查報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概要求抗告人提出相對人參加人壽保險資料,或要求釋明抗告人與保險公司間有簽訂保險契約之可能或事實後,始能聲請調查或執行,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故執行法院就相對人之保險金債權,應可認定有先行依職權代為查詢之必要。執行法院准予直接核發扣押命令,如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保險金債權,則第三人保險公司據實回覆法院,實際對債務人無任何影響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執行法院自有裁量權視有無調查之必要而有不同之處置(司法院94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結論參照)。
㈠經查:
⒈抗告人於100 年9 月19日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可領取之還本金額(含定期及不定期)及中途解約可領取之全部金額」,或「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保險公司應返還之責任準備金」,或「基於保險契約所得請求之保險給付」追加執行。
⒉執行法院於100 年11 月8日通知抗告人補正相對人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及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保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即債務人投保種類、債務人是否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或受益人等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⒊抗告人於100 年11月18日陳報執行法院以:因相對人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相關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無法提供資料予抗告人,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依職權逕向該3 家保險公司查調,若確有投保,再發文扣押執行之等語。
⒋執行法院於100 年11月23日通知抗告人以:抗告人聲請調查相對人於第三人保險公司投保資料,未併同提出相對人與第三人簽訂保險契約、保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與第三人保險公司有簽訂契約之可能,抗告人即逕聲請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嗣於100 年12月12日以裁定駁回關於抗告人聲請調查相對人之相關投保資料。
⒌揆諸首揭說明,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有裁量權視有無調查必要,而為不同處置。抗告人聲請就相對人與第三人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公司間投保資料為執行,並未提供相對人可能投保之險種、相對人是否有受益權之資料予執行法院,經執行法院兩次通知抗告人應提出相關文件為釋明,未據抗告人提供初步查報之資料。是執行法院裁量關於相對人有無於上開3 家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何種保險、是否有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而得請求保險金,或是否有解約情事等項,均未能確知,而認無調查必要,於法並無不合。原裁定認抗告人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且無調查必要,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㈡抗告意旨稱其無調查權限,由執行法院直接核發扣押命令對債務人無影響等語,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