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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17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瑞發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已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1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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