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731號抗 告 人 溢泰廚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旭 相 對 人 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事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指債權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再按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修正理由為:「依原第2 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其釋明如有不足,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爰修正第2 項」,是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有釋明之責,必待提出釋明而尚有不足,始得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倘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所有在新臺幣(下同)2,261,896 元範圍內之財產,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3號裁定(實為處分,下同)准抗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相對人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經原法院獨任法官以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主張「請求」為:伊向相對人訂購「排油煙機外蓋銲道研磨設備及表面拉絲機器人系統」(下稱系爭設備系統),業已支付定金105萬元,並交付研磨手工具3把、編號5099工件1個及工件195件供相對人測試之用,惟相對人生產製造之系爭設備系統未能符合約定規格及性能,伊乃於100年9月28日發函終止買賣契約,伊自得請求相對人加倍返還定金 210萬元,及賠償測試工件損失161,896元等語,業據抗告人提出機器人設備買賣及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書、訂購單、教育訓練內容、基準規格性能試車驗收標準、領款簽收單、相對人受領工具明細、保管單、存證信函以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見原法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3號卷),應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盡釋明之責。 抗告人主張「假扣押原因」為:相對人拒絕返還定金,且近聞相對人正搬移隱匿或處分所有財產,故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為相對人否認。經查,抗告人曾催告相對人返還定金,為相對人拒絕乙節,固據抗告人提出存證信函為證(見原法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3號卷),但相對人既否認抗告人主張之本案請求權存在,則相對人拒絕返還定金,係為法律上之抗辯,難認上開事實與「假扣押原因」之釋明有關。又抗告人於原法院提出相對人之公司外觀及車輛等照片4 張(見101 年度事聲字第17號卷),並無顯示相對人有搬移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反而可說明相對人仍有營業行為。再查,抗告人於本院提出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其內容俱為兩造對於系爭設備系統之驗收標準及安排檢測時間之討論或爭執(本院卷第10至13頁),係涉買賣契約權利義務關係之實體爭執事項,亦與「假扣押原因」之釋明無關。此外,本院調取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2,515 萬元(本院卷第16頁),相對人既有財產顯然足以負擔抗告人所主張債權之給付義務。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釋明「假扣押原因」,其釋明自有欠缺,則抗告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亦無從補釋明之欠缺,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抗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原裁定廢棄原司法事務官之裁定,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