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滕允潔、李昆曄、賴劍毅
- 原告黃健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862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崇華、謝逸英、黃崇興、海英俊、柯子興、鄭平、張訓海、張明忠間聲請調解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 度補字第27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同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再按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同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至明。 二、抗告人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1年7月3日101年度抗字第86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12日送達抗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然抗告人逾期 迄未遵行補正(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 字第430號裁定駁回),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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