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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消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張宗權林鳳珠陶亞琴

  • 當事人
    附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上字第5號上訴人即附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帶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林鴻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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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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