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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吳麗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相對人並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聲請人之財產,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088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發現上開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就足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係以不停執行為原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除有法定原因外,尚須有停止必要之情形,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聲請人雖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97條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等情事,而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受理在案;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有判決書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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