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0號聲 請 人 廖振鐸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浩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禁止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確認聲請人廖振鐸為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合法代表人之判決確定前,在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選出之現任董事會改選前所召開之股東會不得拒絕相對人廖浩欽代表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出席及行使股東權;及禁止聲請人廖振鐸代表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或以其名義指派代表人出席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選出之現任董事會改選前所召開之股東會及行使股東權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 規定,關於假扣押之裁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下稱三龍公司)及廖浩欽為保全禁止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確認聲請人廖振鐸為相對人三龍公司合法代表人之判決確定前,在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選出之現任董事會改選前所召開之股東會不得拒絕相對人廖浩欽代表相對人三龍公司出席及行使股東權;及禁止聲請人廖振鐸代表相對人三龍公司或以其名義指派代表人出席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選出之現任董事會改選前所召開之股東會及行使股東權,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抗字第1627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後,相對人迄未起訴,業經本院查明。而相對人三龍公司及廖浩欽均否認聲請人廖振鐸為三龍公司之合法代表人,因而共同提出提出上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之聲請,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三龍公司及廖浩欽限期起訴,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