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至4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1至426號

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26至19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故法院審核聲請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為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6年滬抗字第34號、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1至42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