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10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最高法院68年台聲第158號判例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訴為不合法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84號裁判要旨:「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再審之聲請因逾再審期間由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10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而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