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10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最高法院68年台聲第158號判例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訴為不合法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84號裁判要旨:「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其再審之聲請因逾再審期間由本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10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而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