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
- 上訴人
- 許凱銘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 法定代理人
- 江澍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9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復於100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元(參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72條第1項),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