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再字第1號
101年度救字第53號
- 再審原告
- 許凱銘
- 再審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 法定代理人
- 江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含訴訟救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 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 項、第50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國字第22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有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呈遞之補聲請再審等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499條第1 項規定,即應專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再審原告於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此部分應併由該管轄法院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