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梁志賢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二人間確認所有權
存在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3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係對於其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周明輝二人間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1252號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311號事件,惟聲請人前於板橋地院101 年度訴字第1252號事件審理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獲得准許(板橋地院101年度救字第73號),且板橋地院嗣發現聲請人已獲准訴訟救助,業於101年7月31日撤銷於101年7月20日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