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英堂
- 即債務人
- 林裕明
- 即債務人
- 翁立華
- 共同代理人
- 范清銘 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李宛珍 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恆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於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322號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後,迄未起訴,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茲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