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宗權周玫芳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英堂
即債務人
林裕明
即債務人
翁立華
共同代理人
范清銘 律師
共同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雷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恆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於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322號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後,迄未起訴,有該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茲經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