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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林楊秋心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倩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於原法院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 1月20日以100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有上開案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該裁定准許聲請人於第一審為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第二審。是聲請人對原法院100年12月21日之判決提起上訴,即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再行聲請對第二審裁判費准予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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