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林楊秋心
- 訴訟代理人
- 林煒倩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緒倫間損害賠償事件,於原法院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嗣經本院以99年度抗字第12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 1月20日以100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而告確定,有上開案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該裁定准許聲請人於第一審為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第二審。是聲請人對原法院100年12月21日之判決提起上訴,即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再行聲請對第二審裁判費准予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