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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台北監理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8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言:「依法無據綁架經濟強迫聲請人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之利益損失,請求本院暫免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云云,並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06號裁定為憑,然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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