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聲請人
- 輔 助 人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陳雪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昱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441號),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原審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曾就本案之假扣押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0 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就本案之損害賠償事件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之上訴審,是聲請人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