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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訴請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下稱臺北商業技術學校)、賴振昌損害賠償一案,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遭原法院駁回。伊提起抗告,本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因伊生活困難,近2年來父母重病已將伊之積蓄耗盡,目前伊之母親尚在臺大醫院住院,而兄長託付伊代管之款項亦係供作為母親急救之需,且金額不多,致伊無能力可支付本件抗告費用,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三、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於民國99年之財產資料,其有門牌號碼宜蘭縣頭城鎮○○里○鄰○○路57-9號房屋1棟(下稱頭城鎮房屋),及持有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投資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0元、1,250元、3,150元、960元(計5,80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7至9頁)。至聲請人雖於99年間有任職於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之薪資所得723,820元,然因聲請人已遭上開學校免職,有該學校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令可參(見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48號卷6頁),日後已無該項薪資所得。且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之審查(同上卷第40頁)。爰審酌聲請人已無上開學校之薪資所得,其仍需維持日常基本生活所需,及前揭頭城鎮房屋變現不易,股票投資所得之金額甚少,供作維持日常基本生活開銷後,所剩無幾等情狀,而認聲請人主張其窘於生活,並無資力可支出本件抗告費,即屬有據,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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