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 抗告人
- 林文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崁簡易型分
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之
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於101年5月16日所為 101
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聲明異議,觀諸聲請人所提民事異議狀
之意旨,該聲明異議之語句應認係提起抗告之誤繕,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本件抗告人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