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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藍文祥楊絮雲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抗告人
林文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崁簡易型分

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之

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於101年5月16日所為 101

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提起聲明異議,觀諸聲請人所提民事異議狀

之意旨,該聲明異議之語句應認係提起抗告之誤繕,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本件抗告人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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