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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藍文祥洪文慧周舒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但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4日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然本院上開裁定,係因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限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抗告(見本院卷㈥第2頁),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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