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許凱銘  應受送達.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本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又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聲國字第19號裁定係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見該案卷第14頁),再審聲請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1月24日以100年度台抗字第93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裁定並於100年12月8日送達再審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可憑(見該卷第164頁),再審聲請人遲至101年2月3日始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是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