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 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次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0號事件,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為終局裁定,業據本院調閱查明無訛。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藍文祥、石有為、張競文(下稱藍文祥等三法官)對於該事件終結後之程序,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則藍文祥等三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首開說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