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金村陳秀貞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12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次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如當事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0號事件,已於民國101年9月21日為終局裁定,業據本院調閱查明無訛。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藍文祥、石有為、張競文(下稱藍文祥等三法官)對於該事件終結後之程序,有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或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發生,則藍文祥等三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聲請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首開說明,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