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歐長河 廖惠貞 楊志峰 黃明志 吳秋錦 吳孟珠 王子男 林如鋒 林順明 翁周仙花 陳秀媚 馬國萍 鄭慧君 馮志如 佟怡華 曾逸群 謝宛治 陳秀燕 張恬甄 陳秀竹 陳美玲 陳育紋 莊進銘 陳萬清 黃裕彬 江秋錦 陳小玲 許宏傑 蕭國憲 林錦宏 江秋香 曹興昌 姚永清 蕭嘉慧 詹吉鏞 陳桂芳 林美玲 林文章 周怡君 李麗華 陳姵璇 沈泰宇 林揚勝 林清海 陳憶芬 呂素月 馮寶善 卜翠娟 蔡淑玲 趙佩玲 張惠華 黃建華 楊秀瓊 吳玉郎 吳陳春綢 傅立權 王鼎緯 李佳靜 陳培東 俞明榮 黃雅芸 潘孟郁 陳恩賜 鄭順成 黃俊鎧 吳典學 林墨香 陳勇達 葉瓊華 邱偉淇 林淑鈴 許育騰 施慶隆 蔡東益 沙啟輝 牛效禹 蔡坤佑 連一玫 陳志強 林子芸 林尚穎 賴寶玉 吳若禹 馮益錦 楊淑媛 黃俊煒 游月鳳 沈士涼 陳榮福 陳昭維 林招皇 趙淑麗 邱章化 李舒庭 上9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 代 理人 游昕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東明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宏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榮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 上 訴人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之上訴人欄中,關於編號15「陳昭雄」、編號16「陳小伶」、編號38「陳建華」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陳昭維」、「陳小玲」、「黃建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三關於上訴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