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劉勝吉
- 法定代理人黃滙峰
- 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陳聰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8號上 訴 人 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滙峰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林翰緯律師 鄭雯娗律師 洪士凱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聰錦(即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滙峰為上訴人巨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判決,於同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2年2月2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已由黃文擇變更為黃滙峰,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黃滙峰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殷丹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