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 當事人王韶君、顏謝信美、陳怡傑、張智銘、陳何素寬、郭雨嵐、簡昭瑛、王紹智、王紹華、黃尹萍、陳鍾碧薰、楊嵩育、陳吳雪嬌、連靜如、宏悅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王韶君 顏謝信美 陳怡傑 張智銘 陳何素寬 郭雨嵐 簡昭瑛 王紹智 王紹華 黃尹萍 陳鍾碧薰 楊嵩育 陳吳雪嬌 連靜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 訴 人 宏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共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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