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錢進榮兼錢金池之.
- 被上訴人
- 蘇恩德
蘇國棟
蘇錫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而當事人不依限補正者,法院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裁定限期7日命其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3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頁),上訴人迄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