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蔡和憲
- 當事人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上 訴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上訴人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被 上訴人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8 月16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2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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