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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訴人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楊村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上訴人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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