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上 訴 人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村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上訴人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