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 抗告人
- 李祥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銘宗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銘宗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