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 魏振財 上列上訴人與廣春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魏振財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魏振財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4頁),魏振 財業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