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丁蓓蓓李慈惠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上訴人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上訴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金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