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智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上訴人
-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印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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