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上 訴 人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永瀚律師 上 訴 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金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