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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32號

上訴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楊綾子
上訴人
謝玉璿
上訴人
楊翊甄(原名楊淑慧)
被上訴人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10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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