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魏麗娟、李媛媛、王麗莉
- 法定代理人謝楊綾子
- 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謝玉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32號上 訴 人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楊綾子 上 訴 人 謝玉璿 楊翊甄(原名楊淑慧) 被 上訴人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月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10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余姿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