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鄭純惠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34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能軒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訴人
鴻福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周耿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