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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領取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范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上訴人
蘇增國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許敏彥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領取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認本件訴訟標的物是否存在,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審案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下稱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之聲請(見本院卷第78頁),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本件在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二、茲查明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駁回訴外人花蓮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而告終結,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領取分配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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