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蘇增國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雅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敏彥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律師
周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領取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認本件訴訟標的物是否存在,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一審案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下稱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及兩造之聲請(見本院卷第78頁),於民國101年8月3日裁定本件在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含全案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二、茲查明系爭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8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駁回訴外人花蓮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而告終結,有該案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