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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陳松張靜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臨時管理人 陳世英律師
參加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朱日詮律師
被上訴人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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