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選任管理人 陳世英律師
- 參加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訴訟代理人
- 向仕湖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清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五項第一行「於上訴人以新臺幣 佰零捌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