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60號上 訴 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訴訟代理人 徐沛然律師 彭玉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 訴 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訴訟代理人 林坤生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