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逸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威智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凱萍 律師
- 被上訴人
- 德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智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 律師
- 被上訴人
- 山口金礦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審裁判費之繳納,係屬上訴之必要程式,上訴人所提上訴如有欠缺此必要程式者,而經法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上訴人仍逾期拒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足額之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3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1,628元,而上訴人業於102年3 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